有沒有自考證據法考試要點?
2024-11-04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有沒有自考證據法考試要點?關于這個問題中國教育在線自考平臺小編就簡單為大家說一下。
證據法的資料比較少,一般都只有教材,實體書店和網上書店都找不到的復習資料。為此,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份證據法考試要點。
證據法考試要點
一.名解
1.自由心證證據制度
是指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均由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形成確信的一種證據制度,它是資產階級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
2.法定證據制度
是法律根據證據的不同形成,預先規(guī)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guī)則,法官必須據此作出判決的一種證據制度。
3.相關證據規(guī)則
又稱為關聯證據規(guī)則,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4.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1)證據力又曰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在法律上可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
(2)證明力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和功能。亦即證據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5.直接言詞與證據裁判
(1)直接言詞指要求一切證據材料都必須在法庭上以直接、口頭的方式進行陳述、詢問、審查和辯論的訴訟原則,由直接原則與言詞原則合并而來。
(2)證據裁判指對于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6當事人
承認與自認
(1)即當事人作出的承認性陳述,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或訴訟請求、明確表示予以承認的陳述。
(2)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不利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可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7.刑訴中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含義
(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8.優(yōu)勢證明標準的概念和含義
(1)所謂優(yōu)勢證明標準,也稱為蓋然性占優(yōu)勢的證明標準,就是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同一案件事實的證明都達不到最高的證明標準的時候,法院應當認定證明程度較高的一方當事人主政的事實成立
(2)最高院《關于民訴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3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是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為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作出裁判?!?/p>
二.簡答
無罪推定與我國刑訴法第12條的規(guī)定關系。
三.案例
(1)證據種類、分類
物證與書證的辨別
證人證言
被害人的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結論
勘驗、檢查及現場筆錄
視聽資料
電子證據
(2)證責任——特殊罪名(刑訴)非法持有類犯罪。如非法財產來源不明罪
(3)行政訴訟中證據的種類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材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補充知識點一
1.神示證據制度的概念
(1)也稱神明裁判或神證。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根據神意的啟示來判斷訴訟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
(2)內容:對神宣誓、水審、火審、決審
2.古代證據制度的特點:
(1)堅持“斷罪必取輸服供詞”的原則
(2)審訊時可以依法刑訊
(3)誣告者反坐,偽證者受罰
(4)繼承了“以五聲聽獄訴,求民情”的審判方法。
(5)疑罪惟輕,有罪惟定
(6)據眾證定罪
(7)重視勘驗檢查
3.交叉詢問
是英美法系庭審時對證人的一種詢問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證據的一方對本方證人進行主詢問,然后由對方進行反詢問,其目的在于揭示證人的偏見和不可信性。
4.最佳證據規(guī)則
當事人主義的另一重要原則,就是為了保證被告人獲得公平的審判,防止錯誤認定案件事實,所有證據資料不但要具有相關性,而且力求確實,“最佳證據規(guī)則”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而產生的。
5.傳聞證據規(guī)則
指用以證明法庭之外的陳述,包括口頭陳述、書面陳述以及有意或無意地帶有某種意思表示的行為。
6.證據與證據材料
(1)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統稱為證據資料,或曰證據材料。
(2)證據是指經查證屬實的,以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7.證人的資格條件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4)證人在刑訴中占有優(yōu)先地位
(5)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
(6)刑訴中有見證人應視為“特殊的證人”
8.鑒定人應具備一下條件
(1)鑒定人必須是被指派或被聘請
(2)與鑒定的案件之間無依法應當回避的情形
(3)具有客觀公正的工作態(tài)度和作風
9.列舉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2)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3)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5)本證與反證
10.間接證據的運用問題
(1)必須審查每個間接證據是否真實可靠;
(2)必須審查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客觀的內在聯系
(3)必須審查各間接證據之間是否互相銜接,互相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
(4)所有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對案件只能作出一個正確的結論
11.收集證據的方法
①詢問②訊問③辨認④勘驗⑤檢查⑥搜查⑦實驗⑧鑒定
12.證據保全的概念
證據保全即證據的固定和保管,指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毀滅,人為的毀滅或以后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公安司法人員或律師在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
13.證明制度的構成
(1)證明對象
(2)證明主體和證明責任
(3)證明標準
(4)證明方法
(5)證明程序
14.刑訴的證明對象
(1)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事實
(2)與犯罪行為輕重有關的各種量刑情節(jié)事實
(3)排除行為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4)刑事訴訟程序事實
15.行訴的被告舉證期限——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
16.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辨析(P288)
補充知識點二
一、名詞解釋
1.神示證據制度,也稱神明裁判或神證,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斷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意旨表現出來,根據神意的啟示來判斷訴訟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
2.法定證據制度,是法律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預先規(guī)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guī)則,法官必須據此作出判決的一種證據制度
3.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均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形成確信的一種證據制度。
4.相關證據規(guī)則又稱為關聯證據規(guī)則,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5.直接言詞原則是指要求一切證據材料都必須在法庭上以直接、口頭的方式進行陳述、詢問、審查和辯訴的訴訟原則,由直接原則與言詞原則合并而來。
6.證據裁判原則是指對于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7.承認即當事人作出的承認性陳述,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或訴訟請求,明確表示予以承認的陳述。
8.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煞譃樵V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9.優(yōu)勢證明標準,也稱為蓋然性占優(yōu)勢的證明標準,就是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對同一案件事實的證明都達不到最高的證明標準的時候,法院應當認定證明程度較高的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成立。
10.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作一下理解:
(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以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11.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材料可以被采用為證據的資格。
12.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內在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和證明作用。
二、簡答
1.證據的種類有: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結論
(8)勘驗、檢查及現場筆錄;
(9)視聽資料;
(10)電子證據
2.證據的理論分類
(1)根據證據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2)根據證據事實形成的方法、表現形式、存在狀況、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3)根據證據的內容和作用劃分,可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4)依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5)根據訴訟證據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關系,可以分為本證與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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